中新網寧波11月14日電 (記者 何蔣勇)記者最新獲悉,11月14日,原浙江省寧波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寧波市中心城區建築渣土(泥漿)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陳建勝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陳建勝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陳建勝在擔任寧波市城管局城管一處副處長、處長、局長助理、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陳某、林某、程某等人所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75萬元。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建勝在擔任寧波市城管局副局長、寧波市渣土辦負責人期間,在對寧波市江東區林甬碼頭申報臨時中轉碼頭進行核准、審批的過程中,明知林甬碼頭沒有港口經營許可證,有安全隱患,不符合中轉碼頭的設置條件,而違規、違法將林甬碼頭確認為臨時中轉碼頭,並將依法應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碼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違法確定為屬地管轄,最終落實到寧波市江東區城市管理局負責。林甬碼頭自2010年9月被確定為臨時中轉碼頭後,一直向甬江偷排建築泥漿,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7萬餘元。另外,林甬碼頭自2012年5月至2013年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三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兩輛自卸車墜毀,共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6萬餘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建勝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還濫用職權,明知林甬碼頭不具有港口經營許可證,仍將林甬碼頭列入臨時中轉碼頭。林甬碼頭被違法確認為臨時中轉碼頭後,林龍公司通過林甬碼頭向甬江偷排建築渣土以及生產過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該危害後果與被告人陳建勝的濫用職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被告人陳建勝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原標題:原寧波城管局副局長因受賄和濫用職權一審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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